一是作为运输方的快递(物流)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导致运输过程中物品无故丢失或包装不到位现象严重。
二是快递(物流)公司利用其强势地位迫使合同相对方接受“先签字、后验货”等不合理流程。
三是运输方同托运人签订的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内容上普遍存在免除运输方赔偿责任、保价限额、索赔时效限制等不合理内容;四是快递(物流)行业规范缺失,相关法律规定笼统,具体操作性不强。
针对上述问题,该庭提出以下对策:一是加大普法宣传,向消费者普及此类运输合同相关法律知识,提示其在接受物流服务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提高其风险意识;二是对快递(物流)类企业涉诉情况进行通报,通过具体的数据,对物流类案件的趋势以及特点进行分析,并适时送法进企业,以法律大讲堂和案例分析的形式辨法析理,增强快递(物流)类企业的法律意识;三是有针对性地发送司法建议,主动指导辖区快递(物流)企业规范合同的订立,促进行业规范的完善的,保障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四是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强化文书说理性,充分发挥裁判文书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