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流转形式规定为:转包、出租、互换、转让;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且第三十二条允许“其他流转方式”的存在。
2、《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
3、《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4、《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规定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由于该条被规定在《土地承包法》的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因此应认为不适用于家庭承包的情形。
5、《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另外,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承包地的代耕:“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尽管承包地的代耕被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一节中,但代耕通常发生在家族内部、亲戚朋友之间,其目的主要是出于照顾或帮忙。因此,代耕基本上是一种非市场行为,在此不予讨论。
综上,当前我国存在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形式主要有:转包、转让、互换、租赁、抵押、入股、继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