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判决:cc活力公司拖欠筹资款、不同意xxx公司派副总经理的行为违反股权转让协议,xxx公司有权要求cc活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均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有关索赔的费用及支出等),并向对方支付100万元违约金。经法院依法释明,cc活力公司未申请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整,认可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100万元违约金。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cc活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的十日内向xxx公司支付违约金一百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