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交付定作物或加工物才能成立,而且在有些情况下无须定作人提供材料,因此也就不可能要求承揽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同时,承揽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承揽人要付出自己的劳动,将定作物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加工等,而定作人取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也要向承揽人支付约定的报酬。因此,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合同都是有偿的,如果定作人不需支付报酬的,则不属于承揽合同,而应属于以劳务为内容的赠与合同;而承揽合同之所以称为承揽,是与承揽人的工作分不开的,承揽人不以工作为代价就根本不可能产生承揽合同的问题。既然承揽人有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的义务,定作人负有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则承揽合同也是一种双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