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决定采用定金这种担保形式的,必须在合同中写明交付定金预付款的数额及时间。定金数额以合同总额的20%为限,定金交付的时间应在承揽人进行加工定作之前。承揽人违反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作人定金;定作人违反合同时,承揽人不返还定金。
如果定作人根据承揽合同应向承揽人提供一定的技术资料或图纸,以利于承揽人按照其要求的技术标准完成工作,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保密义务,并在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详加规定。如承揽人应在工作中对定作人提供的技术资料严格保密,防止其内容的泄露与扩散;完成工作后,应将资料完整地返还定作人,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原件和复制品。承揽人违反保密义务,造成定作人秘密泄露,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承揽合同中,凭样品确定定作物的质量是一种常见的规定质量标准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定作物的质量,必须达到质量标准。样品的提供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定作人提供,要求承揽人按照样品加工定作;二是由承揽人事先加工完成一件定作物,提供给定作人作为样品,表明将按照此样品加工定作。无论在哪种方式下,一般都需封存样品,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取出样品作为定作人的验收依据。封存时,应由承揽人与定作人的代表共同当场确认并签字,才具有效力。同时应将封存的定作物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样品一般由承揽人保管,承揽人提供的样品一般由定作人保管。保管期间因保管的过失造成样品损坏或丢失的,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预付款是在承揽合同订立后,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前,定作人向承揽人预先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给付预付款的目的是定作人为承揽人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并以之作为一种履行合同的信誉保证。预付款并非合同履行的担保,当承揽人违约时,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只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不像定金那样要双倍返还;定作人违约时,则可把预付款充抵违约和赔偿金,如有余额还可要求返还。在一般情况下,预付款只具有预付价金的性质,在双方当事人均履行了合同,定作人对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验收完毕并予以接受之后,只须支付合同规定的价金与预付款的差额即可。
5、原材料的消耗定额条款
在用定作人原材料完成工作时,合同应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人调换或补齐。在原材料合格的前提下,还应规定承揽人使用原材料的消耗定额,以防止承揽人在工作中浪费定作人的原材料。承揽人应本着经济节约的原则使用原材料,超过原材料消耗定额的应承担责任。同时还要规定,承揽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更不可以以次充好和偷换定作人交付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否则定作人有权拒收定作物,并可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
为保证承揽人严格按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完成承揽工作,定作人可在承揽人工作期间进行必要的检查,以确定承揽人是否按合同规定和定作人的要求工作。如定作人发现承揽人未按合同要求进行工作,有权向其指出并要求改正。承揽人不得无故拒绝定作人的正当检查,不得侵犯定作人的检查权,为其检查设置障碍或采取隐瞒、逃避等行为。当然,定作人行使检查权以不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为限,否则应对造成的损失负责。对此,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中对定作人检查的时间、方式、次数以及承揽人的义务作详细约定。
验收是确定承揽人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必要步骤,但是有些定作物或项目,由其性质决定,在验收时短时间内难以发现质量缺陷,可能在交付后才显露出质量问题。因此,不能仅以交付时的检验结果为最终的质量合格证明,而应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合理的质量保证期。在保证期内定作物或项目发生质量问题,除查明是因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以外,一律由承揽人负责无偿修复或更换。因质量缺陷造成定作人损失的,还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