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对承揽合同的随时解除权 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擅自变更解除,这是合同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由于承揽合同是一种与人身有密切关联的特殊合同,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体现了承揽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区别,是合同法确立的一项新制度,符合了现代民法的立法潮流。各国民法典基本上均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定作人行使对承揽合同的随时解除权,应否受到限制?对此,合同法没有任何具体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不应予以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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