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的性质:因本案争议的当事人琴某某为韩国人,故本案具有涉外因素,系涉外民事诉讼。
2、本案的主体:本案原告琴某某是韩国公民,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系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本案被告家具公司系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3、法律适用问题: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处理民事诉讼,在程序上应当适用法院地国法律,故本案在程序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事实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关于案件管辖的约定,且本案原告琴某某在被告家具公司注册地所在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实体处理准据法的适用问题,依据国际私法确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本案原被告双方在法院审理期间明确表示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解决双方的纠纷,故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均选择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该选择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