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解除的时间必须限制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加工合同是加工人按定做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成果交付定做人,定做人按约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中,作为加工人的甲企业,不仅负有按时完成加工任务的义务,还必须如期交付工作成果,只有交付后,才能真正实现双方订立合同的基本经济目的。因此,甲企业按约完成加工任务,并不表明其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其行为也不能成为乙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条件。 2.乙公司的合同解除权源于甲企业的根本违约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该条确立了根本违约制度,即只有在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才享有合同解除权。 内容
是否根本违约,首先取决于迟延是否严重,或者说交货期限的约定对实现合同目的是否特别重要,如果交货期限的约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则迟延履行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逾期构成根本违约,应允许解除合同。
结合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确定了履行期限,且该期限对乙公司至关重要,甲企业虽按期完成了加工任务,但逾期未交付给乙公司,其迟延行为直接导致乙公司合同目的落空,继续履行已无任何利益,甲企业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完全符合合同法的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