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原告为被告定做并安装了廊坊市师范学院图书馆工程的塑钢窗,按合同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被告也未对原告提出任何违约赔偿。而在原告履行完合同义务后,被告没有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也未对原告提出任何抗辩,被告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主审法官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双方的心态,抓住有利的调解时机,适时组织调解。同时也考虑到原被告作为中小企业,资金回笼周转困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又需要为自己在整个经济运行中树立良好的商业信用,基于以上考虑,主审法官耐心给他们释法、明理,并多次劝导,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均比较满意。
通过审理此案,主审法官体会到,调解是解决双方矛盾纠纷的最佳途径,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赢”的结果,既不至于伤和气,成积怨,又能及时地解决纠纷。基层法庭,是法院的派出机构,又是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接触的当事人形形色色,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针对当事人的诉求,认真分析当事人的心理,抓住调解的有利时机,促成问题最终解决。
万庄法庭辖区万庄镇是与北京交界的一个乡镇,多条道路通往北京,当事人进京上访有着“天然”的优势,因此,做好调解工作,实现“案结事了”,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显得尤为重要,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的应有之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加强调解为核心内容的“廊坊经验”也需要不断的深化发展,一是以服务大局为根本,更新司法理念,正确认识调解的功能和作用;二是以“案结事了”为目的,整合社会资源,实现调解主体多元化;三是以程序公正为保障,把握调解规律,实现调解方式灵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