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吴元荣,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上海大热带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5)青民二(商)初字第1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4年10月至2005年4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发生纸箱加工业务,由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定作加工各类纸箱,共计价款¥192,377.70元。至2005年9月1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经对帐上诉人确认尚欠被上诉人人民币140,377.70元。嗣后,上诉人又支付价款人民币25,000元,至今尚欠被上诉人价款人民币115,377.70元,为此请求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价款人民币115,377.70元。
原审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加工纸箱行为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守约定。鉴于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期限,故上诉人应在双方对帐结算后及时支付被上诉人价款。上诉人未支付价款属违约,应承担金钱债务实际履行的民事责任。故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上诉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判决:上诉人上海大热带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上海健云纸业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115,377.7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17.55元,由上诉人负担。
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1、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违反法定程序。A、上诉人未收到原审法院的开庭传票和其他相关材料;B、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2、被上诉人提供的纸箱存在质量问题,纸质太薄,导致上诉人损失。
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所供纸箱不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也从未提出过质量问题。上诉人认为制作纸箱的纸板太薄,是因为上诉人为省钱,要求被上诉人采用厚度为三层的纸板。如果上诉人当时提出采用五层纸板制作,被上诉人也完全能做到。另外,如果上诉人认为纸箱存在质量问题,怎么可能在被上诉人供货完毕的几个月后出具对帐单,并确认供货金额?被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