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枫是大庆一卫浴品牌的安装工人。2015年4月初,佟鑫在该卫浴品牌购买了菜盆,并签订了订单,订单中明确需由卖方负责安装该菜盆。4月23日,陈枫受该卫浴指派到佟鑫住所处安装菜盆。安装过程中发现橱柜有一处影响安装,与佟鑫协商后,佟鑫提供工具,对该影响安装处进行了切割处理。在切割中,陈枫不慎将手锯伤,住院治疗14天。在住院期间,佟鑫为陈枫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
后经司法鉴定,陈枫所受伤为九级伤残及十级伤残各一处,医疗终结期为伤后六个月,护理时限两个月,后续治疗费为6000元。
日前,陈枫对佟鑫提出了诉讼。在诉讼中,陈枫认为在安装中发现橱柜有一处影响安装,拆除不属于陈枫的工作范围。但佟鑫认为让安装橱柜的安装工整改太麻烦,就请陈枫帮助解决,并告知其与陈枫的老板是朋友关系。陈枫考虑到佟鑫是老板朋友就答应了帮忙,在切割的过程中不慎将手部割伤,故被告佟鑫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佟鑫辩称,原告陈枫与被告佟鑫之间并非帮工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原告陈枫与该卫浴商系雇佣关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由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佟鑫作为承揽合同的定做人,没有法定的赔偿义务,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不符合雇佣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之间的关系应为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陈枫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佟鑫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就自己的损失应按雇佣关系另行主张权利。鉴于上述情况,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全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