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有的投标人则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进行投标竞争,例如,部分投标人联合串通投标,使投价格的竞争受到限制;有些投标人为瓜分某一招标领域的市场,通过在价格上串通,联于促使某一投标人中标等等。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投标人往往要千方百计了解公共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比如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以达联手串通的目的;要千方百计地探听招标项目的标底。
一旦这些信息泄露,势必给不正当竞争造成可乘之机,一方面会损害招标人的利益,使招标活动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另一方面也会因不公平竞争而使有些投标人在招标中处于不利的地位,从而损害正当竞争的投标人的利益。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对招标人的有关保密义务作了规定。
1、根据这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招标人不行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和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其中"招标人" 包括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参与招标工作的所有知情人员;"他人"指任何人。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对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予以保密是招标人的法定义务,招标人不得违反。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大型招标项目所使用的资金均为国有资金。因此规定招标人的信息保密义务对规范招标人的行为,保证招标质量,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更具有重要意义。
2、这一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标底即招标项目的底价,是招标人购买工程、货物、服务的预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如果较大地超出了标底限额,则不能中标。当投标人不了解招标人的标底时,所有投标人都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各自只能根据自己的情况提出自己的投标报价。而某些投标人一旦掌握了标底,就可以根据情况将报价订得高出标底一个合理的幅度,并仍然能保证很高的中标概率,从而增加投标企业的未来收益。这对其他投标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必须强调对标底的保密。招标人履行保密义务应当从标底的编制开始,编制人员应在保密的环境中编制标底,完成之后需送审的, 应将其密割·送审。标底经审定后应及时封存,直至开标。在整个招标活动过程中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都有对其保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