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研究开发人取得申请专利权。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2)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1)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2)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责任。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2)研究开发人有权按照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开发经费或报酬,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原始数据。
1)委托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2)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研究开发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并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应当返还全部或者部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
3)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