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主管的部门主要为商务部和商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它们的分工如下:
(1)商务部负责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政府投资项目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项目项下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在拟进行技术进出口活动的双方谈判以前,必须先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技术出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申请人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2、双方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1)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2)技术出口合同副本;(3)技术资料出口清单;(4)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3、技术出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