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为了在岩土工程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十除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和桥隧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
1.0.3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齐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1.0.4岩上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1本规范是在《岩上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一94)(以下简称《94规范)))基础上修订而成的。《94规范》是我国第一本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执行以来,对保证勘察工作的质量,促进岩上工程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应有的作用。本次修订基本保持《94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总体框架,作了局部调整。加强和补充了近年来发展的新技术和新经验;改正和删除了《94规范》某些不适当、不确切的条款;按新的规范编写规定修改了体例;并与有关规范进行了协调。修订时,注意了本规范是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是勘察方而的“母规范”,原则性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全国的技术标准,应在本规范中体现;因地制宜的具体细节和具体数据,留给相关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