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热人(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义务,维护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1甲方为获得黄骅市供热特许经营权的独立经营的法人单位,经营注册地点为: 。
1.2乙方为具有法定签约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选择其中一项,在括号内打√〕。
B、用热面积(附房产证复印件见附件1)为 平方米。
2.1 用热计费面积的确认按黄骅市物价部门下发的文件执行。
2.2用热计费面积以该房屋的房产证面积为准。甲乙双方对计费总面积发生争议时,可以委托法定的测量机构对房屋进行测量,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1供热期限:甲方在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乙方供热。采暖期为每年的 月 日至次年 月 日止。
22:00——24:00
3.3供热质量及服务。甲方保证除不可抗力的情形外,在3.1款规定的供热期限及3.2款规定的每日供热时间内向乙方提供达标、安全、稳定的热能产品: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热能产品质量为乙方室内温度18℃±2℃ 、但不低于16℃。
(2)甲方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告知乙方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3)甲方接乙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抢修。
(4)甲方对乙方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10日内须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其他时间须30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理。
4.1供热质量的初测人为甲方,乙方对甲方的初测不满意或者双方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
4.2实际供热温度:室内门窗关闭足2小时,将计量器具至于被测房间中央距地面1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4.3检测委托与签收手续
受理乙方投诉后,甲方派出的检测服务人员到达现场时,应当向乙方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检测服务单,投诉事项处理完毕,甲乙双方共同在服务单上签字确认。以上两种文书一式两份,各自存档。
4.4检测仪表、器具是否合格的双方确认
甲方受理乙方投诉而用于处理投诉事件的检测仪表、器具等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并持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限内的合格确认书。甲方到达现场时应当将合格确认书交付乙方书面(签字)确认。
5.1供热价格:甲方根据乙方的用热类别和用热性质,按照黄骅市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黄骅市物价部门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5.2供热费用结算方式:乙方应在当年11月1日前和次年1月30日前分别付给甲方本供热期限全部取暖费的40%,剩余全部取暖费的20%在本供热期限结束日后10日内一次结清。
6.1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从热源(厂、站)起,至单位用户规划红线、至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止的供热设施由甲方负责管理、维护。单位用户规划红线以内的供热设施,由单位用户负责管理、维护;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至室内的供热设施,由乙方委托甲方管理、维护。
6.2甲乙双方对各自的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接到乙方对本合同内所委托甲方管理、维护的供热设施进行维修的请求后,应及时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