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的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在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查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案件中,发现一些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迟迟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比如,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利用同学们求职心切的心理,拖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从而达到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目的。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告知学生错误的概念,劳动合同须过了试用期才能签订,试用期间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其实,试用期应该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这多半是用工者为了逃避劳动合同的约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制裁而采用的手段,目的就是想使用廉价劳动力。只有签订了正式的劳动(聘用)合同,双方才可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应届毕业生遭遇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的相关法规,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此外,如果毕业生在试用期被辞退,还可以及时要求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本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若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那就是违法解除合同。在此,建议毕业生应聘前一定要了解摸清企业的背景和经营状况。工作期间,要有意识地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如工资单、工作证、考勤卡、工作协议书等。如果遭遇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相关法规,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