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出台。企业拥有更大的用人自主权。此时,对企业精简下来的人员,时称“富余人员”。富余人员当时的去向有以下几种:企业内转岗,去企业创办的第三产业,提前退养(退职),辞职或解除合同的,调济到另外企业的,借调到外单位的,有期限放假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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