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作品,是作者将两个以上的作品在不改变原作品的前提下,对原作品采用筛选、汇集、编排而产生的作品。
编辑作品,在形式上具有集成性,如选集、全集等,编辑人员对编辑作品,仍要有创造性的劳动,这种创造性并不体现在对作品的创作上,而是体现在编辑作品时编辑人独到的选材和编排所选材料的方法上,反映出的是新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从该条规不难看出,编辑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编辑作品人享有,但该条又规定“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如果所编作品是在著作权有效保护期内,则编辑作品人和原作品作者应分别都享有著作权,编辑人在编辑作品前应先征得原作者同意,并支付一定报酬。同理,原作品人在使用编辑作品时,也不得侵犯编辑人的著作权。
此外,法人、其他组织人员进行创作,为提供资金、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其他组织享有,编辑人员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部分的作者的著作权,也无权擅自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部分的作品复制、发表或者许可他人改编、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