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有权在我国申请专利:
(1)外国人所属国和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缔约国相互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或居民以专利保护;
(2)外国人所属国和我国签定的双边协议规定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
(3)在不符合(1)和(2)所述情况下,外国人所属国按照互惠原则给予我国国民以专利保护。
我国于1985年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按照该公约的规定,凡是该公约的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无论是否在我国具有居所或工商营业所,在我国都享有申请并获得专利的权利。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同日,该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在我国生效。根据该协议的规定,所有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某些成员是单独经济体而不是国家,如香港、台湾)的国民或者居民,都有权在我国申请专利。根据这两个公约的规定,这两个公约的成员的国民或者居民不仅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而且包括在该国有经常居住地的居民。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的,必须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九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