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表应使用中文认真填写一份(文字应打字或印刷,字迹为黑色)。
二、本表第①栏当事人为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所填内容应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按照专利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若当事人为提出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与撤销专用请求书中的内容一致。若当事人为提山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本表第①栏所填写的内容应与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书中内容—致。
三、本表第①栏中的方格口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四、本表第③栏,应清楚扼要叙述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
五、应在《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恢复权利手续费(300元)。
六、本表第⑤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或由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当事人为个人应由本人签字或盖名章;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当事人的,由代表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