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合同法》有专门规定外,还散见于《民法通则》等法律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范中。
1、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其中,违约责任又分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实际损失两种形式。对违约后没有造成权利人损失的,违约人应依合同或法律支付违约金,已造成权利人损失的,应依合同约定或根据实际情况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实际损失等。以上实际损失应以权利人因遭受侵害所产生的直接损失额为准,如果权利人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害人在侵害期间因侵害所获得的利润,并加上权利人因调查该侵害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行政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使用了“可以”一词,属授权性规范,即是否罚款或罚多少款,属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范畴(虽然罚款幅度似太大)。当然,如何罚款应当根据侵害人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情节来决定,如所侵害对象经济价值的大小,侵害后果是否严重,侵害人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等。
3、刑事法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行为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除了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上述四种侵害行为外,还必须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特别严重后果”,这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根据浙江省人民法院有关适用《刑法》第219条的意见:“重大损失”以50万元为起点;损失100万元以上可视为“特别严重后果”情形之一。
根据《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第219条第一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