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的被告李某为追逐自己的利益,擅自毁约,与第三人就同一首歌另订演唱合同,将原告李某某的专有演唱权剥夺,从而使原告失去了参加2003年春节晚会演唱的机会。对于被告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然而,由于本案著作权合同所涉及的演唱行为具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即当2003年春节晚会结束后,原告的演唱就没有继续存在的可能性,因此,本案中的被告不必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而只须向原告“赔偿损失”。
然而,本案一审只是判被告李某返还原告投资的4000元制作费,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这样的判决有失公允。如前所述,被告的违约属于“有效益违约”,有效益违约的成立必须以承担对守约方预期利益的赔偿为条件。也就是说使合同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不因此而遭受损害。否则,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就会变得十分脆弱,其原因在于:市场是由诸多难以把握的不确定因素或者变素构成的,若再鼓励合同当事人违约,只会加剧交易的不安全性以及对守约方利益的严重损害。所以,笔者认为,本案中的被告既要返还原告投资的款项,也要承担对原告预期利益的完全赔偿责任。如此违约责任,不仅是对诚实履行著作权合同行为的鼓励,更是对故意违约行为的惩罚,还是对意欲故意违约者的警告,其最终目的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正当的交易活动。
1参见《陈红蔡国庆“抢歌”案二审》,刊登于《楚天金报》2004年5月26日第12版。
3[美]理查德·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林毅夫校,《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版,第89-90页。
5[美]琼·玛格丽塔、南·斯通,《管理箴言:诚信》。资料来源于:http://book.sina.com.cn/longbook/1069047570_Management/25.shtml。
7参见《李丽霞告陈红蔡国庆抢歌案二审》,资料来源于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com。 同上。
9王向前,《道德诚信与法律诚信》,资料来源于光明日报网:http://www.xinhuanet.com。 参见《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6条。
10[台]史尚宽,《债法总论》荣泰印书馆1978年版,第3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