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重要措施的违约责任制度与合同债务联系密切。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债务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表现以案说法:无权代理出卖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
李某购买王某的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一房屋,房屋面积45平米,总价款69万元。合同(hetong)特别约定,如果因出卖人或代理人无权出卖此房屋致使本合同(hetong)无法过户,则出卖人、代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的10%向房屋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天,房屋所有权人本人未到房屋中介公司签约,而是派其女儿王某某代为签署买卖合同,而且承诺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补齐授权委托书。事后,王某因房屋价格上涨而不同意以该价格出卖该房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过户义务,李某将王某之女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9000元。
在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关键是王某某作为王某的女儿是否有权代理王某出卖房屋,虽然王某让其女儿出示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书并口头授权其出卖房屋,但王某并没有给其女儿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事后其也未不补交授权委托书,其女儿的代为出卖房屋的行为构成《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无权代理,其法律后果是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作为被告代理人无权代理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代理人无权代理的法律责任,依据合同法的诚信原则、缔约守信规则,故该特别约定应为有效,王某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9000元整,后一审法院确认王某某代其父亲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其应当承担责任,支持原告主张的69000元的经济赔偿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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