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海运保险合同的补偿性,被保险人只能获取其损失的补偿数额,而不能从中谋取额外利益。特别是在第三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负有法律责任的时候,法律禁止被保险人在获取了保险补偿之外,再行取得民事赔偿。为此 ,各国法律对于海运保险设立了追偿制度(即代位求偿制度),由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 ,在支付了保险赔偿后,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以此来防止被保险人取得多于其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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