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非法律或合同中事先另有规定,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不得擅自提出解除合同;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下述法定或约定义务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c.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且合同中明确规定其违反这些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人根据法定或约定事由解除合同时,一般可不退还其已收取的保险费,并有权在其保险期间承担的保险责任,向投保人追偿保险;
3)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根据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发生(投保人没有违反规定义务)可解除保险合同,这时保险人应当按日计算未到期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4)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则应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保险金的支付主要包括:
a.损失赔偿金。这是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而定的,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b.施救费用。这是指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抢救或保护保险财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b.其它有关费用。如为了认定损失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所支付的受损财产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等。
上述各项费用的给付由保险人承担,在计算时,第一项与其它各项一般应分别计算,但以不超过其保险金额为限。各项损失费用的赔偿,保险人一般采用现金方式支付,但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按约定办理。保险人与投保方达成有关赔偿金额协议之后,一般应于10日内偿付。
1)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范围内,遭遇灾害时,有权要求保险方支付规定的保险费用。
2)交纳保险费。被保险人(投保人)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按期、如数交纳保险费用。
3)尽力保护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在保险的财产受到侵害时,有义务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护其保险标的安全与完整,并接受保险人对保护措施的检查、监督及合理的建议。
4)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来抢救保险标的,尽可能避免损失的扩大。
5)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申报保险标的危险状况,当保险标的所受危害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修订收费标准。
6)移交追偿权。当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而引起的时候,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其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移交给保险人,使保险人取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195、订立保险合同应具备哪些主要条款?
根据保险合同的特殊情况,在签订保险合同中应明确以下条款:
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财产的名称。标的必须是投保人所有或经营管理或者与保险有利害关系的财产。
座落地点是指被保险财产所在地点。被保险的财产有固定地点的,应在合同中写明,被保险的财产属于运输工具(如汽车、船舶等)的,应在合同中写明车、船起止地点或停靠地点。
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支付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一般由投保人根据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或实际利益的全部或一部分提出,但最高不得超过实际的价值或利益。
保险责任是指导致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事故或风险范围,一般指偶然发生或不可预知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明确订立的保险人在何种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4)堆放在露天或简易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布、草、油毛毡、塑料等原料作罩棚下的财产,因暴风、雨所造成的损失;
5)因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如霉烂、变质、受潮、虫咬以及自然磨损和规定的正常损耗;
6)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然发热街头的因所造成的本身的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