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一方违反保险合同的规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1)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及时交纳保险费,若延期交纳,则保险方有权要求补交,并加以延期部分的利息,必要时,可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前,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仍应如数缴纳。
2)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维护保险财产和劳动者的安全。
3)如果原保险的标的变更了座落地点,改变其用途或者发现增加了其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时,应及时向保险方通报,并根据危机情况加大的事实追加保险。否则,由此引起的保险事故由投保方自负。
4)如果保险事故已经发生,投保方有义务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来避免损失的扩大,并随时向保险方通报变化的情况。如果投保方在此期间没有采取这些避免损失扩大的措施,其扩大的损失部分由投保方自负。
5)在要求保险方赔偿损失时,有义务提供其保险财产或利益的实际损失清单、避免扩大损失清单,有关帐册、单据、文件资料、实物等,并及时与保险方协商,以便正确计算,赔偿其损失。
6)由于故意或失而引起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或利益的损失,完全由投保方自己承担责任。
1)在投保方投保时,应及时将有关财产保险规定事项告之投保方,并有义务监督检查投保财产的安全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通知对方采取的效措施予以消除。
2)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使保险标的或利益受到损失,而引起的责任,保险方必须按规定进行核实、计算、赔偿。
3)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赔偿的,投保方要求保险方赔偿时,在投保方转让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后,应先予赔偿。
4)在收到投保方要求赔偿的请求或保险单后,应及时组织人员研究、现场勘察、核算,并决定是否予以赔偿。同时与投保方式达成赔偿金额协议,一般于10日内偿付,逾期偿付的,应按其银行短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