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初,李先生驾驶自己的越野车在路上行驶,途经东白杨沟附近时,发现路上有几块煤,此时车已经驶过煤块。他随后停车,想将煤块拣开,不成想车辆忽然倒滑,他被撞倒当场死亡。
事后,李先生的家人拿着事发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找到保险公司,要求按保单赔付12.2万理赔金。保险公司则称,李先生所投保车辆事故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拒绝赔偿。
无奈之下,李先生家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理赔金。
法庭上,保险公司称,根据交强险的规定,保险公司承担赔付义务的前提是交通事故,而本案并非交通事故;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在保险期内,李先生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应给予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第三者是指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该车车上人员和投保人,而李先生属于车上人员,并非是第三者。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但在该事故中,李先生可以确认为“第三者”,法院最后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