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的纠纷基于很多因素,最主要的还是原告自身的原因和被告的原因这两种。原告由于自身素质或者基于对保险代理人的信任在没有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的情况下草率与被告达成契约,当然这里被告方保险代理人很多的时候也充当了推波助澜的不光彩角色,如夸大宣传保险功能和保险收益,随意承诺、误导等等。导致不少原告在没有清楚地了解保险条款内容为何物,有什么功能的情况下便签下了契约。当原告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申请理赔时却被告知不属理赔范围。还有的原告告知的信息不准确,如年龄、健康情况等,而这些信息都是保险条款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会以原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拒赔。被告方导致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提供的保险条款要么晦涩难懂,要么理解歧义。或者是如前所述,其代理人违规操作,或其自身素质较差导致原告利益受损。当然,不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隐瞒或故意不告知、重大过失遗忘告知的情形甚至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而导致纠纷的发生。本文主要是就除此情形下的一般因素引发的纠纷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