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出让股东明知其拟出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但故意未将该瑕疵因素告知受让人,且受让人在交易当时亦不知瑕疵因素而与出让股东缔结合同的情形下,出让股东的行为构成《合同法》上的欺诈,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认定为可变更或可撤销,受损害的受让人可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55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但受让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撤销权。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对瑕疵股权有偿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对瑕疵股权有偿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96fd8c562ae72de3425e5ab78ea9948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