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3日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贾某某订立了一份土地转让给原告赵某某用于扩建塑料厂,转让费为20000元。协议订立后原告赵某某给付被告贾某某土地转让费20000元和地上附着物折款4500元。2007年4月2日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贾某某又将转让协议变更为转租协议,租凭费变更为24500元。被告贾某某转让、转租的土地是1997年12月31日承包小堡村民委员会的耕地,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的承包人有贾某某、王秀花、贾永杰、李学燕、贾志鹏,被告贾某某在转让、转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未征得共同承包人的同意。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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