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七月我与黄某签订了一份《借用营业执照协议书》,将我的营业执照转借给黄某使用。协议约定借用期为两年,黄某支付5000元的押金。上星期我得知黄某从今年3月份起欠交社会保险费,因此,我坚决要把营业执照收回,现黄某要求我返还押金。请问我收回营业执照,但不退还押金,这样做合法吗?律师回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执照及其副本不得转借、出租。你与黄某签订的《借用营业执照协议书》由于违反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你将营业执照收回的做法是正确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造成合同无效的结果,你与黄某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营业执照中登记的业主是你,所以,有关的行政费用应由你承担,你可以要求黄某赔偿你的部分损失。至于押金,你应该退还给黄某。另外,如果你不再使用该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 注明: 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发给企业的合法凭证,具有法律效力。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就算取得了市场主体资格,具有合法经营地位,开始享有生产经营的权利,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企业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国务院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第六十四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服饰公司不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不可以私自转让营业执照,而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持相关文件到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而不应当通过转让公司营业执照来谋取非法利益。对于税务登记证而言,《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上述关于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规定都是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储某的转让行为显然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㈤项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公司不再继续从事经营的情况下,应当通过召开股东会形成关于公司清算、解散或向公司以外的股东转让股权的决议。也就是说,这些行为必须要得到公司股东会的授权。显然,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储某虽然在协议中载明是根据股东会的决议,但公司其他股东对此一概不知,且对其行为也不予追认。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被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此,被告储某私自转让服饰公司证照的行为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综上,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