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崎诉称,她从未料到父母会背着自己,私自将房屋以15万元价格转让给他人,还冒充自己签名,该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要求法院判令其父与金营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为无效。
金营认为,与孙父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办理的登记手续受法律保护,且孙崎母亲名下还有位于上海市真金路的一处产权房,该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不会影响孙崎一家人的居住。
孙崎父亲则承认合同签署过程中,孙崎的签字和盖章均为自己代为,孙崎对此并不知情。但签订该合同的真实用意是借款抵押担保。
孙崎母亲称,自己确实在《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附表《公有住房同住成年人意见书》上签了字。真金路房屋是她动迁后所购置的房屋,并不是自家的居住房。
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孙父与金营签订协议时,约定该房屋转让后继续借给孙家居住一年。但事实上该房屋却一直由孙家居住至今,目前孙家三人户口仍在该房屋内,未曾迁出去,孙崎自始至终对房屋承租权转让事宜不知情。
法院认为,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须事先征得共同居住人的同意,并须有同住成年人签字同意的书面证明。而孙崎父亲在签订房屋承租权转让合同时,擅自为已成年的女儿孙崎在合同附件《公有住房同住成年人意见书》及《上海市公有住房成年人同意差价交换证明书》上代签名,且孙崎一直被蒙在鼓里。故,从维护孙崎的居住生存利益角度考虑,法院一审判决孙父签署的《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属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