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甲方同意将租赁十八塘乡(原内潮乡)李村燕窝坑林地种植桉树的股份转让50给乙方,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33000.00元)。
二、转让款的交付时间为2008年12月5日前,具体详见甲方出具给乙方的收条。
三、其他事项。
1、此转让的时间为截止2008年10月19日,而后所有的收入支出均由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摊。
2、鉴于甲方与罗**等签订的合伙协议,转让后的一切事务均由甲方统一负责处理,但应及时向乙方通报情况。
3、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与罗新万等五名合伙人共同签订的合伙协议中各项条款。
四、甲乙双方不得随意违约,否则,违约方必须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附:1、甲方与罗**等五名合伙人于2007年12月31日签订的合伙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2、截止2008年10月19日的收支明细表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