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首层街铺的健鑫药店(原为:新合药店)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年月日止,月租金为¥500元人民币(大写:伍百元正),租金为每月交付一次。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三、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营业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货品除外),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四、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万千百拾元,(大写:万千百拾元整),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文昌县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的办理与通过,等GSP认证通过后,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如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须按照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