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保证在该地点经营快餐厅的合法性,并出具该餐厅相关证明文件。
2、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完卫生、工商、税务等证照、手续。乙方协助办理。
3、未完成交接前,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协调跟出租方飞关系。
4、甲方在2006年10月至11月向华联申请降低房屋租金,如房屋租金降为1.9万元/月(壹点玖万元/月),此租金租赁合同的月租金为2.0万元(贰万元),则转让金为14.5万元/月(拾肆点伍万元/月),如果租赁合同的月租金为2.2万元(贰点贰万元),则转让金降为12.5万元(拾贰点伍万元),如果租金超过2.2万元/月,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该赔偿乙方违约金3万元(叁万元),双方对转让事宜重新进行协商。(2006年10月份乙方按2.2万元/月支付房租)。
5、乙方在2006年9月27日正式接手餐厅的经营管理,交接日之前的租赁合同相关费用(租金、卫生费、水电气费等)、工商管理费用、电话费、员工工资、供货货款等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甲方债务影响乙方正常经营和收益,乙方有权停止支付转让金并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6、“老北京饺子王”快餐厅2006年9月27日以前的债务均由甲方承担。
8、甲方转让的范围为:餐厅的内外装修、餐厅内全部的设备及经营用品、办公室及办公用品、库存货物、各种证照、消防合格证书、交给出租方的保证金等。甲方保证办公室、库房、大门门锁的完好,不存在事故安全隐患,对有问题的设备甲方应在转让前进行修复,厨房达到消防、卫生标准。同时移交该餐厅完整的装修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等相关的图纸和资料。
10、甲方在清偿债务时,应将清偿债务单交乙方审核,并由乙方派员监督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