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与受让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就转让方享有的在昆明德晖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晖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二)、德晖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
本协议转让方占有公司100股权,转让方承诺上述股权权利清洁,无任何权利瑕疵。
(三)、德晖公司资产情况
1、德晖公司有位于西山区福海社区渔堆村的商业用地一块及房屋一幢,土地面积为333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房屋建筑面积:3868.44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土地和房屋的具体用途及其他内容详见土地证和房屋产权证记载事项),受让方已对房屋及土地的状况作了必要的查看和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了了解。
转让方承诺并保证上述资产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上述资产权利清洁,无任何权属纠纷。
2、德晖公司除上述土地及房屋资产外,无其他任何财产,其他财产不管是否挂名在公司公司名下,均属于转让方自有财产。
(四)、德晖公司负债
1、德晖公司在2007年4月17日以该土地及房屋为昆明欧禄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禄公司”)担保向盘龙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人民币壹仟万元(¥10,000,000.00元)。
2、除上述担保债务外转让方承诺并保证德晖公司无其他任何形式的债权债务,亦不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转让方声明原有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如下:
2、有无对外担保:除本合同约定外,无其它对外担保。
5、有无欠缴税款。由于公司没有进行经营活动,已经注销了税务登记证书,注销前无所欠税款。
1、转让方自愿将其拥有的德晖公司的100股权全部转让给受让方,转让后受让方内部的股份分配比例由受让方自行确定。
双方协商德晖公司的股权作价人民币贰仟贰佰万元整(¥22,000,000.00元整)转让给受让方。转让价款支付构成为:
(1)现金转账方式支付部分价款:受让方以现金转账方式支付转让方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12,000,000.00元整);
(2)代偿债务方式支付部分价款:剩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10,000,000.00元整),受让方以代偿欧禄公司的贷款方式支付,此1000万元债务利息自完成股权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由受让方承担,之前产生的债务利息由欧禄公司或转让方自行承担。登记完成之日以受让方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为准。
3、受让方除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外,非经本合同另有约定,受让方不再就公司股权转让及公司资产移交等事宜向转让方支付任何费用。
4、转让方收取股权转让款项给受让方出具收条,不另行开具发票。
1、双方一同聘请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对土地勘界,并用混泥土打好土地的界桩,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2、界桩确定后,受让方支付转让款人民币贰佰万(¥200万元整)给转让方。
3、转让方收到转让款人民币贰佰万(¥200万元整)后即将房屋及界桩内的土地使用权移交给受让方,一并移交加盖欧禄公司公章的贷款资料复印件、加盖德晖公司公章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双方办理土地、房屋及资料的交接手续(移交证明);
4、双方共同委托人员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2日内受让方支付转让款人民币柒佰万(¥700万元整)给转让方,转让方向受让方移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新照由受让方已从工商部门领取的除外)。
5、德晖公司公章及财务用章由受让人另行刻制新章后,双方将旧章当面销毁或交相关部门销毁。
6、股权变更手续办理中需要的《出资转让完毕证明》只是为办理变更登记所需要的手续,不作为证明转让款项支付完毕的证明,转让款支付仅以转让方出具给受让方的收条为准。
7、转让方将土地范围内工棚拆除并清退所有留守人员,确保受让方能够按土地证范围使用土地,并且在2009年4月1日前没有第三人向德晖公司主张转让前的债务,受让方应当向转让方支剩余股权转让款人民币叁百万元整(¥300万元整)。土地范围内工棚未拆除的,受让方有权不予支付余款,但不适用违约责任条款。
1、本协议签订后,转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受让方除代偿欧禄公司于本合同中声明的贷款以外的其它第三人债务。
2、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受让方为代偿欧禄公司的贷款本金壹仟万元(10000000元)及利息,受让方应当履行该贷款合同义务,《土地证》及《房屋产权证》原件由受让方还贷后自行从信用社领取。
3、转让方为受让方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之日前,因该笔贷款所产生利息及相关责任由欧禄公司或转让方自行承担。
4、受让方开始代为履行贷款合同相关义务后,即视为受让方已严格履行本合同该部分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受让方有权拒绝转让方以任何理由要求受让方停止履行贷款合同相关义务,转让方与欧禄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其自行负责解决。
1、本合同附转让方全体股东确认的德晖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合同签订后如出现本合同第一条声明以外其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隐匿的债权债务责任、担保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劳务纠纷责任、税务责任等),概由转让方负责承担。如因此给受让方或股权变更后的德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转让方应予赔偿,并由昆禄公司、欧禄公司和昆明德晖商贸有限公司原全体股东个人对受让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在云南省主要媒体上公告公司股权转让的事实,公告5次。
4、办理工商登记中,转让方出具给受让方的任何证明及决议,只是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所履行手续,如其内容与本合同冲突的,均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5、工商登记卷中记载的德晖公司的除土地及房屋以外的其他资产均不在本协议股权转让双方认可的公司资产范围内,受让方也不得主张转让方交付除土地及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
6、受让方受让公司股权后,有权不对德晖公司任一工作人员进行安置,相关安置事宜均由转让方负责处理,并不得因此影响股权变更后德晖公司的正常经营运作,否则转让方应赔偿受让方一切相关损失。
1、受让方违约责任
(1)、受让方逾期支付转让款,按所欠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
(2)、受让方未履行代偿欧禄公司的贷款合同义务,给欧禄公司或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转让方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转让方及德晖公司不得就该公司及该土地、房屋与其他任何第三方达成股权或土地的任何形式之交易或合作,否则转让方应支付受让方违约金人民币300万元。
(2)转让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及房屋的,按受让方已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签订后如出现原昆明德晖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对外债务或担保责任的,由转让方承担责任,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本合同中涉及转让方责任均由公司和个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5)本合同中涉及受让方责任均由个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七、本合同中的有关附件、资料、移交证明等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八、本协议一式陆份,转让方、受让方各持两份,欧禄公司持一份,昆禄公司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