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中汽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货车受损应由李负责。货车受损时,所有权尚未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2条这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此时卡车尚未交付,故应由出卖人李某承担。
2、李某支付10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日100元的迟延履行罚金。这两种违约金适用的情形并不相同,李某同时构成了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两种违约行为,故这两种违约责任可以并用。但应该引申的是,由于违约金法则和定金法则不能同时并用。本案在审理中只适用了违约金法则,未适用定金法则,若吴某要求李金根双倍返还定金,则不能支持。依照《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适当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3、李某应赔偿吴某的经营损失。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付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吴某经营收入损失可视为李某因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吴某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损失,且这种损失能为李某在订立合同时所预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