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责任。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产品责任的赔偿主体包括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可见,受害人要求赔偿的,可以选择生产者为索赔对象,也可以选择销售者为索赔对象。尽管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他们之间并不产生连带责任关系。因为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向受害的消费者赔偿后,可以视具体的情况向对方追偿。如果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他们并不是赔偿主体,而只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时的对象。所以,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并不能直接向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索赔。
针对产品生产者来讲,销售者的赔偿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在销售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销售者在赔偿消费者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而相对于消费者来讲,只要销售者销售的产品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损害,而受害人要求销售者赔偿,销售者就得赔偿,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所以,对受害人来讲,生产者和消费者均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