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谊商店诉称,该手镯上附带的鉴定书是在出售前委托北京市某珠宝鉴定研究所鉴定后出具的,该研究所错误地将经漂白填充处理的B货翡翠鉴定为A货纯翡翠,给友谊商店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使友谊商店四十多年的优质品牌和良好声誉受到质疑,社会评价降低。友谊商店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该珠宝鉴定研究所赔偿其经济损失87300元(包括工商部门罚款2.9万元、消费者索赔58 300元),商誉损失20万元。
珠宝鉴定所答辩称:自己与友谊商店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即使合同关系存在,本案中手镯与自己出具的鉴定书指向手镯的唯一性无法确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珠宝鉴定所为友谊商店的玉镯出具了鉴定证书,友谊商店向该所支付的全年鉴定费中包含玉镯的鉴定费,可以认定两者存在事实上的委托关系。针对鉴定证书指向的玉镯与单某购买的玉镯是否为同一玉镯,法院向有关部门咨询得知,在其他参数无重大区别的情况下,重量是区分玉镯的重要依据。从该珠宝鉴定所、国家检验中心和北京检验站的鉴定结论上看,三者对该玉镯的外部特征描述基本一致,由于仪器的精确度不同,珠宝鉴定所鉴定该手镯的重量为69.91g,另两家机构鉴定该手镯的重量为69.9118g。故可以认定珠宝鉴定所鉴定的玉镯与单某购买的为同一手镯。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珠宝鉴定研究所出具的鉴定证书将经过“漂白、填充处理翡翠”手镯错误地鉴定为“纯翡翠”,给友谊商店造成了经济损失。遂判决珠宝鉴定研究所赔偿友谊商店经济损失87300元,驳回友谊商店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友谊商店提交了珠宝鉴定所出具的鉴定费发票、鉴定物品明细和鉴定证书,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委托鉴定关系,且属于有偿委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应尽谨慎的注意义务,因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予赔偿。本案中,该鉴定所作为专业的鉴定机构,接受友谊商店的委托为涉案手镯进行鉴定,友谊商店向其支付了相应鉴定费用,但由于其鉴定结论的错误,导致友谊商店向消费者进行了赔偿,并受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因此珠宝鉴定所应对友谊商店的上述损失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