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到这个房源信息后,金洪涛又马不停蹄地来到该房屋的销售处,仔细询问了这套房子的建筑面积、结构、价款等,并当场计算出这套75.65平方米的房子需要房款128605元,加上房屋维修基金、气源费及各种手续费等1万多元,总计需要人民币14万多元。
当金洪涛回家向家人述说了这套房子的基本情况后,一家三口便迫不及待地一同察看了这套房子,并一致下定决心:买!于是金洪涛一家便四处求亲告朋,不费几天功夫,颇有人缘的金洪涛便筹借到了人民币5万多元,加上单位补贴的8万多元,此时金洪涛的手中已握有14万多元钱。2002年10月16日,金洪涛在儿子的陪同下来到这家房屋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除对交款方式和面积确认等作了约定外,还约定了面积误差的处理办法,即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的为合理误差,应按照房屋面积单价返还;对面积超过3%部分,应双倍返还。合同签订后,金洪涛当场将购房款人民币128605元交给了该公司。
时间到了2003年1月8日,金洪涛在焦急的等待中终于拿到了该商品房的产权证书,当他爱不释手地将产权证书看了一遍又一遍后,不禁被房屋建筑面积一栏内的数字惊呆了。购房合同中明明写的是75.65平方米,而且交款也是按照这个面积交的,但在这份房屋产权证书中却分明写着70.53平方米,比合同约定面积整整少了5.12平方米。是产权证办理机构工作上出了差错,还是房屋开发公司作了虚假?金洪涛顿觉一头雾水。
为了弄清事情的原委,金洪涛便于当日找到该公司的经理询问差错到底出在何处。这位经理当时倒也爽快,承认了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是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了些,但当金洪涛要求他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房款时,这位经理却说,这房子你买得这么便宜,就算了吧。金洪涛一听这是说的什么话,便对经理说:“房子便宜与不够面积这根本就是两码事,如果你卖的不便宜我还不买了呢。”在经过一番激烈的争论后,这位经理便使出了缓兵之计,告诉金洪涛现在公司里没有钱,钱都在某银行抵押着,等钱要回来后,就返还给他。就这样,金洪涛在第一次争吵后悻然回到家中。之后,金洪涛便三天两头地或打电话催要,或到公司面对面地交涉,但该公司一直以钱在银行取不出来为由,一拖再拖。
金洪涛生来就有一个不服输的倔脾气。当时他就认准了一个理,现在是一个法制社会,合同不是儿戏,谁违反了谁就应该为此付出代价,这是天经地义的事。金洪涛暗下决心,一定要让这家公司按合同约定返还房款。不获全胜,决不收兵!
从这之后,金洪涛几乎是每天一趟或每天打一次电话到这家公司讨要返还款。有一次,当金洪涛好不容易地把电话打到该公司经理的手机时,该公司经理不得不耐着性子问金洪涛到底想要多少钱?金洪涛的回答也十分干脆:一切按合同的约定办,你应该返还我人民币13549.85元。该经理一听,立马改变了语调,连声说:“这根本不可能,干吗给你那么多钱!”金洪涛这时也毫不含糊:“为什么不能,这是合同里约定的,你有什么理由违约?”经理自觉理亏,便请金洪涛到公司面谈。
金洪涛放下电话便来到公司,公司的一位副经理接待了他。这位副经理一开始便对金洪涛说,这房子的面积没有错,从2楼到7楼都是75.65平方米,你是一楼也是这个面积。金洪涛一听,这分明是在抵赖,顿时质问这位经理:“我买房子的手续都是按照正常步骤走的,房产证也是由权威部门房屋交易市场发放的,难道还假了不成?”问得这位副经理哑口无言,只能以“等研究研究再说吧”予以搪塞。之后几个月,金洪涛为此事跑细了腿磨破了嘴,仍然没有任何结果。
2003年10月13日,金洪涛一纸诉状将大连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起诉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的房价款人民币3858.15元,并双倍赔偿误差比超过3%面积部分的房价款人民币9691.7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3549.85元。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受案后,于200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经过举证质证后,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原告说,购房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超过合理误差3%的面积应双倍返还,而且这一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对如此清楚的事实,还有什么需要辩论的?原告还说,即使当时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清楚,也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超过3%的房屋面积误差进行双倍返还,法律是不可违的。而被告则说,合同约定了面积确认及面积误差的处理办法,就是按照产权证的面积多退少补,而不是双倍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金洪涛与被告房屋开发公司间买卖商品房的民事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合同的约定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被告,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向原告交付商品房,被告未按约定的建筑面积向原告交付商品房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应当对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的房价款3858.15元返还给原告;对于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部分房价款4845.85元,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原告。2003年11月14日,大连市中山区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房屋开发公司返还原告金洪涛房价款3858.15元;被告双倍返还原告房价款9691.7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房屋开发公司上诉于大连市中级法院。二审过程中,主审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耐心地进行了庭上调解和庭后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房屋开发公司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金洪涛人民币11000元。2004年3月9日,上诉人房屋开发公司按协议约定将赔偿款全额支付给被上诉人金洪涛。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