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镇政府将修建村级公路的工程发包给李某,李某不具备 任何建筑资质条件,镇政府知晓李某无建筑资质的情况。双方约定由李某全权负责公路修建,自行承担相应风险,镇政府不干预公路修建,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后在 施工中因质量问题,公路出现局部垮塌,正在指挥施工的李某受伤后医治无效而死亡。李某的亲属以镇政府未尽管理职责为由起诉镇政府,要求镇政府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镇政府抗辩称,李某明知自己无资质仍承建工程,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施工不当带来的风险,镇政府应免除责任。
法院认为,建筑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审查承包人是否具备建筑资质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镇政府将工程发包给不具资质的李某,主观上有 过错,在施工中也未尽任何监督管理职责,对李某的死亡应负一定责任。李某在自身不具资质的情况下仍违法承包工程,具有较大过错,但该过错不能作为发包人的 免责事由,只能依过失相抵原则减轻发包人的责任,遂判决镇政府就李某死亡所造成损失负20%的赔偿责任。
一、违反法定义务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权基础之解读
所谓请求权基础,其目的在于探寻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依 据。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即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将民法通则的法条适用于本案,并作细致剖 析,主要有以下内涵:
(一)镇政府主观上有过错。建筑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发包单位应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 位。安全生产法也规定了发包方应负的关于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镇政府并未严格执行建筑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首先在与李某签订合同过程中未对其进行资质审 查,未尽到法定注意义务;其次在李某承建公路过程中,也从未对李某的具体施工行为进行监督,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主观上有怠于履行法定义务的过错。
(二)有损害后果。李某在修建公路过程中,因公路出现局部垮塌导致李某死亡后果的发生。
(三)镇政府的过错与损害后果间有相当 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较之直接因果关系有一定差别。相当因果关系是指若有此行为则通常会有此损害,若无此行为则通常无此损害。主张事件与损害之间具有相 当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以下要件:(1)该因素为损害发生的不可欠缺的条件;(2)该事件实质上增加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若某条件具有引发某结果发生之倾 向或实质上提高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可认定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本案中,若镇政府有所作为,如谨慎履行审查义务就可避免将工程发包给李某,而镇政府却未 履行该职责,最终出现了李某死亡的结果,因此可以认定相当因果关系存在。
二、免责事由的排除与过失相抵的适用——从被告抗辩理由的 角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