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诉称,2006年9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分包京东温泉度假村二区水疗设备安装工程,合同总价款34万元。原告将设 备安装后,被告将该设备投入使用至今六个月之久,按合同约定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05000元(不含应付的尾款17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 被告拒付。由于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345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05000元及利息损失3450元。
被 告辩称,原告依据2006年9月9日签订的合同向法院主张权利,就是认为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也认可合同的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 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原告设备进厂后,应当给付至总价款的60%,现在被告已付款218000元,已达到总价款的64%。原告起诉的 105000元工程款,根据合同的约定,应在设备安装验收后三日内给付。事实上,本案的工程至今没有经过验收,所以被告不应给付原告诉请的合同款项。另 外,该工程虽已完工,但未正式投入使用,现正处于设备试运行阶段。被告也是分包商,没有验收的决定权,工程的验收决定权在于业主和委托的监理公司。原告设 备安装后经监理公司和总承包人检查后,多处存在质量问题,而原告却不予修理和更换。由于初验不合格而没有及时进行处理,才没能正式的验收,所以原告的第一 项请求是不能支持的,既然原告请求的工程款不应给付,故被告也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原告的第二项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法院应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 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