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14日,禹城市吴董安村委会未经大多数村民同意,也未报有关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只是请4名村民代表在饭店酒桌上签署了同意书,即与原籍系吴董安村、现在城市生活的董某签订了为期2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将该村二组40亩可耕地谎称为“闲散涝洼地”承包给了董某修建养猪场,并申请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合同签订后,村二组大多数村民反响强烈,极力反对。在阻止董某施工未果的情况下,吴董安村二组47名村民纷纷在一份起诉状上摁上自己的手印,于当年9月向禹城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解除村委会与董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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