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甲公司与乙设计(sheji)公司签订一份《办公楼初步设计(sheji)合同》,加委托乙完成办公楼初步设计,约定设计期限为支付定金后30天,设计费按国家有关标准计算。另约定,如果甲要求乙增加工作内容,其费用增加10%,合同中没有对基础资料的提供进行约定。开始履行合同后,乙向甲索要设计任务书以及选厂报告和燃料、水、电的协议文件,甲法度出设计任务书以外,其余都没有。所有,乙只好自行收集基础资料,与第37天交付设计文件。乙认为收集基础资料增加了工作内容,要求甲按照增加后的标准支付费用。甲认为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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