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xx与白xx达成口头协议,由白xx负责装修孙xx的二居室商品房,工程款共计3万元,工期1个月。孙xx付款后,白xx组织人员进驻场地开始施工。由于施工中白xx不负责任,到处接活,人手常常不够,于是白xx招募一些临时人员帮忙,这些人员往往素质不高,或者没有装修经验。并且由于白xx拖欠工人工资,故工人消极怠工,以至工程施工后3个月尚未完工,导致孙xx无法入住,不得不在外租房居住;同时由于施工人员不慎,造成孙xx楼下房屋漏水,造成楼下住户支付修复费5000元。随后孙xx发现,装修工程已完工部分质量严重不合格,存在卫生间门歪曲,木线有缝隙,玻璃松动,整体墙面光洁度不够、不均匀,门套歪曲不在一个平面,背面不对称等问题。孙xx与白xx数次交涉,但是白xx不是对孙xx避而不见,就是推托责任,说装修的问题应找木工赵德全和水泥工王力而不应由其负主要责任,还数次说忙完手头工程就帮孙xx解决装修问题。但要追回一定的施工费。孙xx和白xx协商不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白xx退还全部工程款,并赔偿其在外租房的费用及向楼下居住户支付的修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