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诉称:2001年5月29日上午,被告{周4X}驾驶的载客三轮车从西汤村开往马涧镇,原告{吴0X}的丈夫汤兴虎作为乘客坐在其车上。当车行至马涧镇地段时,造成汤兴虎摔出车外,跌倒在地,当场昏迷。经兰溪、金华医院治疗无效死亡。汤兴虎的死亡完全是被被告从车上摔下造成的。故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补偿金65 740元、药费29 638元、护理费955.30元、住{地址:3}600元、{地址:4}252元、丧葬费2 000元,共计99 18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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