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如果旅客对有关客运的法律法规有所了解,类似问题就会很少发生。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以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表明在旅客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主要义务之一是必须尊守有关携带物品的规定。这条规定是完全必要的,也是旅客必须严格遵守的。
关于“违禁物品”,根据《铁路法》和《民用航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包括危险品和禁运品两种。所谓危险品,是指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一切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禁运品主要指不能运输或不能采取通常手段运输的物品,其具体种类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如毒品、作战军火、作战物资等。
众所周知,安全对于旅客运输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在旅客运输活动中,因为旅客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品而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例子并不少见。特别在运输中,由于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而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事件屡屡出现。为了维护运输秩序,确保旅客的人身安全及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的安全,《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这里所指的危险物品是指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具体所指就是本条提到的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如烟花爆竹、炸药等。这里所指的违禁物品就是指有可能对国家和整个社会的利益造成影响的物品,如枪支、毒品、文物等。这是《合同法》对旅客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旅客不得违反。
旅客违反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义务的,对其处理的方式有: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至于承运人采取三种处理方式中的哪一种,应依违禁物品的性质以及有关规定选择。我国的有关法律及承运人主管部门的规定等对此都有详细规定,如《铁路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危险品和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不得自行变卖。”但无论承运人采取哪一种方式,旅客无权提出反对意见。对于旅客携带的物品,不论是在登上运输工具前还是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均可采取这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