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1997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停薪留职合同期满后原告要求重新安排工作,被告拒绝,没有与原告协商而解除合同。现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1998年5月至2000年6月工资912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5000元;额外经济补偿7500元;养老保险金1999年至2000年2280元,合计3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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