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乘客高某诉该市公交公司侵权一案。高某于2002年2月9日上午因为手持10元“大票”而未能乘上该市公交公司201路无人售票车。先后有10余名汽车司机以“公司不允许收整钱”、“5元10元的假币太多”等理由和用手捂住钱箱的举动,令高某在零度左右的低温和五六级的北风中等待40分钟之久。倔强的高某在这期间始终没有听取一些司机“去买包烟”的建议,并在2月下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车票2元。被告公交公司拒绝承认该公司有“10元钱拒收”的规定,并称“高某没有消费,没有接受到服务,也就不是消费者,因此不应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高某认为,“10元拒收”与拒载无异,侵害了他作为一个消费者的权益,而汽车司机对假币过分敏感的话语令其人格受到侮辱,他当庭将那张1980年版、编号为WL86267418的10元面额人民币上交法庭,以求辨别真伪。他坚持认为公交公司应当设“找零服务”。
据查,《公共汽车公司票款管理规定》、《公共汽车无人售票驾驶员(乘务员)管理规定》均无“10元拒收”的规定,公交公司负责人解释“10元拒收”是个别职工和管理人员的个人解释。此外,据说仅一个月期间,五一路车场收到假币2万元。